海關總署進一步完善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2007-10-8 18:5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海關總署日前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辦法》從十八個方面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辦法》特別規定,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海關法的規定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辦法》從海關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海關行政復議審理與決定、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法律責任等七方面對海關行政復議的具體辦法進行說明。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期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對其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負舉證責任。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辦法》規定,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