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總局規財發[2004]170號]
2007-10-30 13: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各航空運輸企業:
現將《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署稅發[2004]3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劃發展財務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署稅發[2004]352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3號),決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公司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僅適用于從事航空運輸業的航空公司,其他行業的企業和個人進口的飛機仍按法定稅率17%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此前國內航空公司租賃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2004年10月1日之后申報分期繳納稅款的,也應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上述飛機納稅時,由企業所在的海關負責辦理減稅審批手續。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屬于國批減免稅范圍。征免性質代碼為“898”。
四、《海關總署關于民航總局所轄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1]229號)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