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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新規 扣錯貨物1年不取上繳國庫

2007-10-27 7: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記者昨天從國家海關總署對新近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獲悉,擔保物或者扣留物多余的部分必須發還,如果當事人在1年內未到海關辦理退還手續,相關款項將上繳國庫。這將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海關的執法疑難問題,同時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海關總署表示,海關對當事人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物錯扣或者多扣的,應當及時發還給當事人。過去由于沒有操作程序上的規定,海關錯扣或者多扣的當事人財物常年堆積在海關倉庫中,或掛在海關賬戶下,既不能退還給當事人又無法上繳國庫。
  新《規定》中則明確規定了擔保物或者扣留物多余的部分必須發還,辦理程序是海關制發“解除扣留、擔保”通知,當事人到海關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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