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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快遞物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2007-10-15 15:2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了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快遞企業合法利益和廣大用戶權益,提高快遞企業在快遞物品收寄、分揀、轉運、倉儲、投遞配送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意識,重慶市郵政管理局根據目前快遞企業在業務管理和生產運行中實際存在的問題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快遞物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請各公司遵照執行。 
  一、收寄環節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須知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2、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4、妨害公共衛生物品; 
  5、容易腐爛物品; 
  6、各種活的動物; 
  7、各種貨幣; 
  8、不適合寄遞條件的物品; 
  9、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物品、設備的物品。 
  (二)前款物品,符合特準交寄規定并確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三)國內限量寄遞物品按照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快遞企業收寄點在收寄物品時,遇有對物品性質不能識別的,應請寄件人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確認非危險物品或非妨礙公共衛生物品的鑒定證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報、錯報物品名稱,違章夾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損毀其它寄遞物品、設備的由寄件人擔負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寄遞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各種危險物品:收寄點發現的,不予收寄;經傳公司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送人員發現的不予投送。對危險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離。寄遞危險物品情節嚴重的,應當與公安部門聯系處理;不屬于這種情況的,對其中容易發生災害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需消除污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等部門處理,其所需費用由寄件人承擔。對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有關處理情況應備文報告重慶郵政管理局。寄件內所裝其它非危險物品應整理重封。并通知寄件人是繼續發往收件人,還是領回。 
  2、金銀:發現后通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3、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容易腐爛的物品和不適于寄遞的怕震易損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若寄件人拒絕領回的應報相關部門處理。 
  4、武器、警具、反動書刊、宣傳品、淫穢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5.活的動物:暫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作其他適當處理,處理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6.因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物品、設備的快遞物品:在收寄點發現時,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在寄遞過程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妥善處理,并告知派送單位通知收件人領取。 
  二、運輸環節安全管理 
  (一)各快遞公司應加強快遞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杜絕寄遞物品在運輸過程中處于失控狀態,確保物品的運輸安全。 
  (二)各公司要加強發運現場管理,杜絕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物品丟失和其他安全隱患。 
  (三)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機動車輛管理辦法》,避免和減少交通安全事故和寄遞物品損毀事故的發生。 
  三、處理分揀環節安全管理 
  (一)生產作業現場應嚴禁煙火,各快遞公司要制定生產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辦法。 
  (二)生產現場的電源線、通信線路應按要求規范布線,防止亂拉亂接造成火災安全隱患。 
  (三)生產現場要制定消防安全預案,應按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派送環節安全管理 
  (一)派投員領取按址投遞物件后,應按規定妥為保管,防止物品丟失和延誤。 
  (二)派送員在領取物件時,應檢查物件包裝有無破損,有無拆動痕跡,如有異常,應交主管人員處理。 
  (三)投交給用戶的快件物品,應與收件人一起點交、驗視,防止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物品錯交、誤交。 
  (四)各快遞公司必須保證快遞的投遞質量,對地市級以上城市的行政轄區(包括本屬城市轄區,與市區主體分離且距離較遠的“飛地”)、縣級市的以市、縣人民政府所處位置為中心,10公里半徑范圍內快遞物品,應按物件詳情單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體地點直接將物品投交收件人。嚴禁擅自將物品投交收發室代轉,防止物品延誤和丟失。 
  五、嚴格執行快遞物品交接驗收和核對制度 
  (一)快遞物品在處理過程中,凡異地之間辦理交接的都必須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 
  (二)交接驗收的基本內容是: 
  1.根據清單逐件核對總數是否與實物相符。 
  2.逐件驗視保價快遞物品,重點抽驗其他物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拆動等。 
  3.物件的封裝是否符合規格。 
  4.總件數量發運方向是否正確。 
  (三)核對 
  1.各公司在總件數發出之前及接收時或接收之后,均應根據實物逐件核對是否和發貨單相符。 
  2.核對時,如發現發貨單與實物不相符時,應以實物為依據更正發貨單,并將更正情況由主管人員簽證后當班或按規定時限告知相關單位。 
  3.由于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核對制度,造成快遞物件無法處理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平衡 
  各快遞公司每日作業終了,應進行帳實平衡,確保快遞物品不丟失和出現寄遞路由差錯。 
  六、對違犯上述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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