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招標公司的老總提議:“把這些條款都集中列在招標文件的開頭或者最后,可以方便投標人按要求投標,也可以避免因評委忽視相關要求該廢而沒廢的情況。當然,集中列在標書中的其他位置也可以,此時最好用不同的字體予以區別,引起注意。”而且他認為同時應標明“凡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同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按廢標處理。”然后把所有廢標條款都全部集中列在其后,常見的如:
● 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 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要求的。
● 除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外,項目經理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限價的。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暫定價格的;改變招標文件提供的標的清單中的計量單位、工程數量;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驗收、計量、價款結算支付辦法。
●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報價的電子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的電子投標文件無法導入計算機評標系統。
● 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 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