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問罪招投標機制的“群英會”。可是讀完這篇報道,我卻沒有捕捉到絲毫的質疑依據和反對理由,相反報道中的一些說法令人十分費解。藥品招投標怎么了?這個模式為什么不能“移植”到藥品行業?誰規定藥品招標是“在競最高價”?藥品招標是如何讓少數人操控藥價的?是因為藥品招標阻礙著藥品價格在市場中的形成嗎?回答這樣的問題十分簡單,--那就是這樣的藥品招標是假招標,假招標的黑手擋住了政策的陽光。
招投標作為一種具體交易上的特殊程序,是國際通行做法。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國際上還沒有一個更好的采購方式可以取代招投標這一交易采購方式。招投標本身是無罪的,有問題的是招投標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而防范招投標中的暗箱操作,確保公開公正公平“三公”原則的實現,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制度構架中已具備健全的雛形。
藥品采購到底是不是政府采購行為,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持“是”者認為公立醫院是依賴國家財政支出的事業單位,其原始積累的形成與派生收益均為財政性資金,因而公立醫院的采購行為也是政府采購行為;持“非”者則認為事實上醫院的經營收入現在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醫院企業化管理程度越來越高,藥品以及藥械的采購應定位于企業采購行為。我認為,無論醫院的采購行為定位何種性質,其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都必須引入政府采購制度精神。這是醫療行業的社會性要求和公益性原則的需要。
在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構架中,集中采購是總前提,公開招標定為首選的采購方式,公開透明的陽光操作原則體現在每一道采購環節。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對招投標的程序要求,首先,招標的主體是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監察和審計機關及各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招標委員會,采購單位或采購主管部門在其中只有“一席之位”,采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為招標活動提供詳盡的采購清單和具體的技術要求,其招標的具體操作是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次,招標信息的發布面,招標文件的規范性,具體標段的確定,標底的測算,評委專家的抽用均必須置于公開、公正、規范、科學的軌道和監督有力的程序上運作,譬如采購單位只能派代表參加評標,不得以評委身份介入評標過程。說穿了,政府采購制度改變了所謂的“業主”身份,失去了業主身份和招標主動權的采購單位的一切行為都置于這樣的制度之下。
目前的藥品集中采購招標基本上都是由主管部門把持,主管部門的“業主”地位體現在招標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這是藥品招標最大的機制失缺。主管部門自定招標方案,自定標段,自家測算標底,“自家人”擔任評委,“自家人”監督“自家人”,由于其隨意性大,缺乏監督,致使將嚴肅的招標行為庸俗化。在這樣一種“一個部門說了算”的前提下,長官意志的干預無所不能,“外招內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為變得輕而易舉,握有投標人“生殺”大權的主管官員有害旨意一旦侵蝕正常的招標肌體,招標競價成為“競最高價”、招標行為成為“少數人操控藥價”的行為、招標而來的藥價與市場形成的藥價風馬牛不相及等等奇怪的現象就一點也不奇怪了。這樣的藥品招標理所當然地應受到質疑,這樣的招投標“機制”把嚴肅的招標行為弄得面目全非、毫無意義。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是推動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解決藥品購銷過程中的不正之風,解決藥價虛高,讓社會公眾受益的重要舉措。對藥品招標中存在的問題和招標結果的質疑,不可以把“槍口”對準招投標本身。引入《政府采購法》及一系列政府采購管理機制,對藥品招標這一事關全社會利益的采購行為在采購設計、招標程序、評標辦法、中標結果、質量管理、資金撥付等全過程賦予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公開透明地運作采購行為,“優秀醫院院長高層論壇”上對藥品招標采購所質疑的現象,看它還能維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