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專家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無證經營是指沒有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含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行為。
按照規定,無證經營具體包括:無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或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或道路運輸站場許可證明、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明的;有一種經營許可證,但經營另一運輸經營業務,如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但經營道路客運經營或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有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但經營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有道路客運或貨運經營許可證,同時有部分車輛已有車輛營運證,但有一輛或多輛車輛無車輛營運證的。
另外,以下三種情況,由于使用無效證件,可以視為無證經營:車輛營運證待理證的待理期限超過一個年度,還沒有車輛營運證主證的;但車輛營運證待理證的待理期限超過幾天,不到一個年度的,不可視為無證經營,僅可作為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處罰。
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審驗,車輛營運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審驗日期,且未審驗的時間超過一年度的;但對于未審驗的時間未超過一年的,不能按無證經營處罰,只能按未按規定的期限審驗處罰。
其他無效證件,如非法取得的證件等。